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水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咸敬尤瑞足 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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