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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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7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莊彰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韋銘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日新花園廣場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當選、任期證明文件。(非聲請狀所附之消防局函,而係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資料。)
二、請提出系爭建物建號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資釋明債務人即為所有權人。
三、請釋明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13,700元之計算式、自民國97年1月起至107年9月止每月管理費應繳納之數額、應收未收之管理費登記明細,及應提出催告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等相關釋明文件。(須注意催告存證信函應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不得由管委會代為簽收;否則應重新送達催告存證信函予債務人。)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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