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聲請人 蔡和傳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 楊來吁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來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陳報其完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鄉○○段○○○○○○號及同段197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四、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陳榮基 已於104年7月25日死亡,故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榮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五、請提出本件據以聲請之借據、本票,或其他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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