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郭俊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雪絨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應提出屏東縣○○鎮○○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暨同段360建號建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證明文件,即放款借據,核借款金額新臺幣170萬元之放款借據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有關加速條款之約定,聲請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生縮短借用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釋明本件是否已對相對人為書面催告通知,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潘雪絨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應注意相對人之居所址若與戶籍地址不同,上開之催告通知應併送達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及居所址。)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