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浩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浩祐涉嫌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4、305、306、307、308、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8號與112年度毒偵字第77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其中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25號及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5號案件所查扣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淨重0.8021公克、0.6650公克),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0年10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84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於112年3月27日釋放出所,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04、305、306、307、308、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68號與112年度毒偵字第776號確定,此有該案卷宗外放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結果鑑定報告1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799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卷第143頁)2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6627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432號卷第1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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