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33號聲請人 吳聯容 相對人銓星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清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8月17日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予聲請人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在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臺幣(下同)1,229,630元及利息55,370元,共計1,285,000元,其中285,000元分3期給付,分別於111年9月10日、111年10月10日、111年11月10日,給付95,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其餘1,000,000元部分,於112年3月10日起至113年2月10日止分12期給付,第1期給付87,000元,其餘各期給付83,000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前已向本院就相對人未履行給付285,000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後,相對人再就所餘100萬元部分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本院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勞執字第45號裁定,確認聲請人前已就調解方案中之285,000元聲請強制執行獲准無訛,就所餘之100萬元部分,兩造約定自112年3月10日起分12期給付,第1期給付87,000元,其餘各期各給付83,000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並未於112年3月10日給付第1期款87,000元,已提出之存摺內頁影本在卷足憑,故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就100萬元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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