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營小字第33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5日上午10時1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二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中和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本件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朱中和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