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聯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六六八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件債務尚有糾葛,而相對人仍未就本件起訴請求,爰依法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八號裁定准許,並經相對人提供擔保後,查封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現尚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六六八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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