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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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九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以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八十八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四九號判決關於緩刑之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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