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龔武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伊遺失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於113年2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3年2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光耀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股票110002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股票110003第一伸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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