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MANUELALVAREZ-MONTESERINLAHOZ、JAVIERSIMODEPEDRO、ANDRESINFANTESCORRALES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530,4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728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