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6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奕呈 上列聲請人與 張伯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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