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綺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綺怡因竊盜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綺怡因竊盜等罪,共2罪,經本院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酌以本院年113年8月23日訊問時,受刑人略稱:希望減多一點,減掉2個月等語(詳聲字卷58頁),即希望因本次定執行刑而將附表編號2之宣告刑全部免除,應屬未當。衡諸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及受刑人之素行(詳前科表),暨其教育、家庭、經濟、健康(涉隱私,詳聲字卷58頁)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俐陵附表: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確定判決所犯罪名及宣告刑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2927號黃綺怡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交簡字772號黃綺怡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