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80號
101年度聲字第29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鴻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803號、第1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鴻誠因如附表一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一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如附表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叁罪,所處各如附表二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鴻誠因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罪,嗣更正為4罪)、3罪(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罪,嗣更正為3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簡鴻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4罪、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載之4罪、3罪,分別應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一所載之4罪,依各罪犯罪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3號所示之罪,雖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惟因其與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不符合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即毋庸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不為得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陳惠芳附表一(101年度聲字第2980/執聲1804號):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9年10月23日凌晨1│99年10月25日│99年6月26日至同年│││時10分回溯96小時內││12月31日間某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偵字第6896號│偵字第1627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第2254號│第2457號│第3969號││├────┼─────────┼─────────┼─────────┤││判決日期│100年6月14日│100年5月31日│100年7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判決││第2254號│第2457號│第3969號││├────┼─────────┼─────────┼─────────┤││判決│100年7月4日│100年6月29日│100年8月22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131號(│執字第10195號(│執字第12330號│││即100年度執緝字│即100年度執緝字││││第2526號)│第2527號)││└────────┴─────────┴─────────┴─────────┘(續上頁)┌────────┬─────────┬─────────┬─────────┐│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8285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簡字││││││第5418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判決││第5418號││││├────┼─────────┼─────────┼─────────┤││判決│100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是│││├────────┼─────────┼─────────┼─────────┤│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686號│││││││││││││└────────┴─────────┴─────────┴─────────┘附表二(101年度聲字第2981/執聲1803號):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8月7日│100年9月6日16時│100年6月30日││││25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0508號│毒偵字第7321號│毒偵字第456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1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第4003號│第1126號│第4896號││├────┼─────────┼─────────┼─────────┤││判決日期│100年12月26日│101年4月13日│100年10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100年度簡字│100年度簡字││判決││第4006號│第5418號│第4896號││├────┼─────────┼─────────┼─────────┤││判決│100年12月26日│101年5月1日│100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269號│執字第15686號│執字第14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