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淑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淑樺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公共危險罪,所處之有期徒刑2月,已不得與其他犯罪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於102年3月21日訊問時表示「我要入監,另外我要將已執畢的易科部分與本案一起聲請定刑。」等語,且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簽名確認在案,此有102年3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而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前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2月,自得於定執行刑後依法扣除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附表:
受刑人林淑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過失致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刑後)│有期徒刑10月(減刑後)│││││├──────────┼───────────┼────────────┤│犯罪日期│96.2.24│96.2.24││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6374││年度案號│7639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交上訴字第2611號│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審│││││├────────┼───────────┼────────────┤││判決日期│98.5.19│101.12.19││││││├─┼────────┼───────────┼────────────┤│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交上訴字第2611號│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3號│││││││├────────┼───────────┼────────────┤││判決確定日期│98.5.19│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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