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燕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規定,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罪│詐欺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1189罪│││││)│├────────┼───────────┼───────────┼───────────┤│犯罪日期│99.11.12│99.11.13│100.3.28至100.6.9(共│││││1189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58、88、90、118號│字第58、88、90、118號│13612、17532號│││、100年度偵字第13903、│、100年度偵字第13903、││││14268、16480、16919、│14268、16480、16919、││││17833、19220、21102號│17833、19220、2110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6.13│101.6.13│101.7.25│├─┼──────┼───────────┼───────────┼───────────┤│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56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6.13│101.6.13│101.7.25│├─┴──────┼───────────┼───────────┼───────────┤│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780號(編號1、2定應執│8780號(編號1、2定應執│9714號(編號3定應執行│││行刑7月)│行刑7月)│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