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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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