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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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孔祥榮選任辯護人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孔祥榮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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