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原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被告 賴慶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7年度偵字第7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進發、賴慶勲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黃進發、賴慶勲於本院法官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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