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378號債權人 王雪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家晟電器有限公司邱淑貞林敬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家晟電器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是否對邱淑貞、林敬堯請求?(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邱淑貞、林敬堯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XD00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以對背書人邱淑貞、林敬堯喪失追索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