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37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歐秀芳 債務人 林晟 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