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31號原告原點室內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麗子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劉佳香 律師被告 蕭朝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伍佰元裁判費,經本院103年度補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伍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開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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