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桃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桃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桃英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四年五月後,送監執行。其刑滿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十八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一百零五年二月十四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檢具繕本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