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661號原告 莊麗娟 被告 廖正義
蔡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
二、經查,卷附被告廖正義代理訴外人嘉家國際有限公司與原告訂立之合約書並無合意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約款,有合,而依起訴狀所載被告廖正義、蔡惠華住所在高雄市○○區○○○路○○○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該法院,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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