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元於民國99年2月9日中午12時43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在臺中市○○區○○路59之3號前倒車時,本應注意汽車倒車時,駕駛人應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天、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況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不慎撞擊於該車後方撿拾回收紙之告訴人 倪金發 ,致告訴人受有右股骨頸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於100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按:該撤回告訴聲請狀於同年月25日寄達本院),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