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因被告於偵訊中自白犯罪(見97年5月24日訊問筆錄),本院認為本件關於被告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即公共危險)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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