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所列罪行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3、4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