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4所載,附表編號1、4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參月又拾伍日。又犯附表編號3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3、4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侵占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4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並諭知附表編號3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與附表編號3之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附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