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26號原告 陳士元 被告富技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乃基於股東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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