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 曾天運 被告 劉黃寶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則係請求被告登報聲明道歉,並將道歉聲明張貼於大樓公告欄,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5,10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3,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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