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華成長三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葉維惇 會計師複代理人 黃彥賓 會計師被告南投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 吳毓紘 訴訟代理人 黃玫菁
張家慈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代表人所載「代表人 李天 送」,應更正為「代表人林德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代表 李天送 變更為林德雲,並據原告現任代表人於民國110年9月16月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文燦
法官張鶴齡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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