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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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06號聲請人甲○○債務人鼎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1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乙○○向聲請人借款設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及第三人乙○○對聲請人負債新台幣6,58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經濟部工業局92年1月10日工中字第09205064320號函、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據、支票、退票理由單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