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8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892號債權人上能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付(一)債權人上能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其代墊代辦費用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捌拾陸元及不足買賣價金新台幣參拾玖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合計新台幣伍拾捌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債權人甲○○○○○○不足買賣價金新台幣柒拾參萬貳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八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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