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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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甲○○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5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