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鐘鴻慶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鐘鴻慶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街○段0巷000號,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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