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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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薛義益 被告 王明彥 (原名 王明旺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複代理人 楊馥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故與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106年度台抗第122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496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就被告即債權人應分配之金額應減少新臺幣(下同)4,787,124元(計算式:4,784,004+3,120=4,787,12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787,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施春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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