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勞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18號上訴人一間咖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榮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昱瑋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張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