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江葉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中華紙漿股│0079-NX-0000000-0│普通股│1│750│││001│份有限公司││││││├──┼─────┼─────────┼───┼──┼──┼──┤││中華紙漿股│0080-NX-0000000-0│普通股│1│287│││002│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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