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李善金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佩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 律師被告 吳永欽 被告 戴碧夏 被告 陳寶鳳 被告 林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798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39,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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