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淮予備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抗告人 劉明達 上列抗告人因拋棄繼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於民國107年6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抗告人之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抗告人並於同年月6日領取無誤,有送達證書、板橋41支郵務股移送江陵派出所(分駐所)寄存送達訴訟文書詳情表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並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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