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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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五八號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昌邦
送達代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依兩造融資融券契約書第十一條約定「本契約以乙方(原告)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原告之營業場所所在地設在台北市○○○路○段○號五樓,本件亦無專屬管轄規定適用,是本院就此清償債務事件為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