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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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士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士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