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73號
110年度家親聲第4號原告即反請求相對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乃瑜 律師
陳韋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108年度婚字第173號)及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號)事件,本院合併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葉芮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