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海帝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大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裁判費500元及存證信函費新臺幣84元之部分,並無約定,其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