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簡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簡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相對人 李兆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而依被告提出之契約書第14條載明:「…同意以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則兩造就該買賣關係不存在所生之訴訟,應由該契約所約定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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