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張金發 被告 蔡宏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法官陳幽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