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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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62號原告 李麗嬌
黃敬婷 黃天來 黃志銘 黃嘉維 黃清賜 黃美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立崧 實業(股)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陳報:⑴本件訴訟的原告到底是哪些人,並依陳報結果補正起訴狀上的簽名;⑵被告「立崧實業(股)」的完整名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或其他送達處所地址;⑶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上寫的原告是李麗嬌、黃敬婷、黃天來、黃志銘、黃嘉維、黃清賜、黃美霞,但簽名欄只有李麗嬌一個人簽名,按照這樣的記載,這件訴訟的原告到底是誰、是不是所有的原告都已經在起訴狀上簽名,是有疑問的。
(二)承上,起訴狀上寫的被告是「立崧實業(股)」,這不算有完整表明被告的名稱,它的法定代理人是誰,起訴狀上也沒有寫,可見,原告並沒有正確表明本件訴訟的被告,而且還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情形。
(三)再者,起訴狀上寫的訴之聲明是「一、立崧實業(股)將坐落桃園市○○區○○段地號0960、0961、0962之土地,於民國73年12月19日設定抵押,存續期間至76年12月8日。二、被告 陳清發 同上之土地於民國73年12月29日設定抵押登記,存續期間至76年12月23日」云云,顯然是語意未盡,原告到底請求法院判決什麼內容,並不清楚。
(四)最後,起訴狀上並沒有表明訴訟標的,雖然提到訴外人黃勝男代償債務的事實,然而,由於沒有表明訴訟標的,也就不能認定原告已正確表明跟訴訟標的相對應的原因事實。
(五)原告之訴有前面這些起訴不合程式及被告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的情形,起訴為不合法,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