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9號聲請人 葉友義 相對人 楊美鑾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楊美鑾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楊美鑾(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號即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紙。
失蹤人楊美鑾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失蹤人楊美鑾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是失蹤人楊美鑾之子,失蹤人楊美鑾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52歲,設籍桃園市○○區○○○街○○○號即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聲請人接獲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來函,稱失蹤人楊美鑾係於89年11月8日失蹤並於89年11月30日列案失蹤人口在案,且經列案失蹤人口已達7年仍未撤案,依法符合死亡宣告要件,請聲請人儘速向鈞院聲請辦理死亡宣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民國108年10月31日桃字桃戶字第10800135822號函、聲請人及失蹤人戶籍謄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憑及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調取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顯示失蹤人未有尋獲紀錄;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入出境資訊顯示失蹤人無任何入出境紀錄及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顯示失蹤人於89年11月8日退保後未再有投保紀錄及查詢本院勞保網路資料顯示失蹤人於84年12月21日退保後再再有投保紀錄、失蹤人亦無在監所資料、自106年至108年並無財產及申報所得等為證,堪信聲請人主張楊美鑾於89年11月8日失蹤之情為真實,其失蹤已滿7年,爰依前揭規定公示催告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第130條第3項、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邱信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