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志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拾點貳肆玖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莊志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於民國110年6月28日,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員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10.2492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為警查獲其於109年5月11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扣得結晶1包等物,經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46號偵辦,嗣其為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37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扣案結晶1包,經送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1袋1標籤,淨重10.2690公克、驗餘淨重10.2492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存卷足憑(參新北檢109年度毒偵字第3846號卷第39頁),是上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整體觀察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必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