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告 簡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培豪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陳文靜 律師上列被告與原告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命被告於收受通知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2年5月9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為證。被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上開書狀內容之主張,或由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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